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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患疾病飲酒身亡同飲者擔次要責任

作者:admin 時間:2023-05-14 07:58 點擊:
導讀:

  記者   孫立昊洋 馬金順

  通訊員 徐祥輝

  近日,陜西省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聚會飲酒引發的生命權糾紛案件。

  2022年2月,閆某邀約袁某,袁某又邀約姚某,三人共同前往某烤肉店小聚。其間,袁某購買了兩瓶白酒,三人一起飲用。中途,姚某接來其妻子宋某,袁某又購買了一瓶白酒。聚會結束后,姚某掏出手機欲結賬時摔倒在地,閆某與宋某一起將其送往醫院并墊付了當日的醫療費。經診斷,姚某患有冠心病、高血壓等基礎疾病,住院治療8天后去世,其親屬遂訴至法院,要求閆某和袁某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姚某在患有基礎疾病的情況下,仍參與共飲白酒,且未對飲酒量進行有效調節、控制,導致自我保護能力降低,應對死亡結果承擔主要責任;其妻子宋某未盡到提醒、照顧義務,亦負一定責任;袁某、閆某作為共飲人,未能對姚某因飲酒導致自我保護能力降低盡到一定的提醒、注意、照顧義務,對其死亡結果應負一定的責任。基于閆某聯系120協助送醫并積極支付醫療費等情形,法院判令其承擔3%的責任,扣減墊付的醫療費后承擔2.8萬元,袁某承擔5%的責任即5.2萬元。

  袁某不服,提起上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實踐中,在對同飲者的賠償責任作出認定時,首先要適用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再從過錯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上進行逐一分析,將同飲者的安全保障義務限定在合理范圍內。

  法官提醒,聚餐飲酒本是正常的社會活動,但共飲者之間負有相互注意、提醒、照顧義務,因疏于履行上述義務造成損害后果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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